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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8112号“鑫尚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6:35关于第63198112号“鑫尚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96号
申请人:丹阳市尚工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8112号“鑫尚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5515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52149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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