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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75387号“BYTEMALL SELECT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3:52关于第64175387号“BYTEMALL SELECT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77号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张玉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阅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75387号“BYTEMALL SELEC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第44706302号“BY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均由抖音视界有限公司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归属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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