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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294431号“秦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8:44关于第18294431号“秦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1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秦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94431号“秦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7976号决定,于2022年5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秦兵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房地产相关法律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对复审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使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对应关系。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形式):1、申请人出版专著的网络销售页面;2、“秦律网”微信公众号截图、秦律网”宣传活动截图、会议视频截图、会议总结;3、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4、在先判决书;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秦律”是中国秦代法律总称,不会与某个人产生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秦律”百度检索词条截图;2、上海秦兵(北京)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截图;3、“秦律网”微信公众号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法律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在先决定书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秦兵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与2016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诉讼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提交的证据2的“秦律网”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为申请人注册了“秦律网”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公众号上发布了“出庭律师专题研讨会”等相关信息,再结合对应的宣传活动截图、会议视频截图等证据以及证据1、3的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申请人出版专著情况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法律研究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法律研究服务均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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