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473522号“河北中资智能管业有限公司 中资管业 HEBEI ZZ RUBBER HOSE CO., LT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8:10关于第63473522号“河北中资智能管业有限公司 中资管业
HEBEI ZZ RUBBER HOSE CO., LT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49号
申请人:河北中资智能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3522号“河北中资智能管业有限公司 中资管业 HEBEI ZZ RUBBER HOSE CO., LT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9696号、第15797437号、第550382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内容不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浇水软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中资”,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