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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70435号“Magic 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8:04关于第53870435号“Magic 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41号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70435号“Magic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10050A号“Vision magic”商标、第17245574号“MAGIC VISION及图”商标、第20891217号“超幻视界MAGICAL VISION及图”商标、第8773189号“iMege Magic in Vision及图”商标、第31756742号“magvision”商标、第4321682号“MAGNIVISION”商标、第43074446号“MAGNI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二、引证商标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荣耀”品牌的介绍、荣耀手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官网截图、社会媒体对荣耀品牌销量的报道、所获荣誉清单及证书、在先裁定书或决定书、使用证据、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测量装置;测量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在“自动售票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agic Visio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Vision magic”、引证商标二所含文字“MAGIC VISION”、引证商标三所含文字“MAGICAL VISION”、引证商标五文字“magvision”、引证商标六和七文字“MAGNIVISIO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光学镜头;触摸屏;电子芯片;集成电路;视频显示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测量装置;立体视镜;视频显示屏;放大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大屏幕液晶显示器;计算机用柔性平板显示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数据处理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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