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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2981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6:26关于第560298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5713号重审第0000001143号
申请人:安徽驿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29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8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侦探公司;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服装出租;知识产权咨询;殡仪;域名注册(法律服务);诉讼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9054号图形(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私人保镖;个人背景调查;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服装出租;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厂安全检查;服装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等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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