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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4583号“TUNDRA UNLIMITED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4:36关于第64624583号“TUNDRA UNLIMITED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78号
申请人:肇庆市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4583号“TUNDRA UNLIMITED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83137号“TUNDRA”商标、第8332913号“TUNDRA”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7月12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4538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1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TUNDRA”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密封接头(引擎部件)、火花节能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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