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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5045号“阔以定制 CLOE SELECT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1:56关于第61985045号“阔以定制 CLOE SELECT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53号
申请人:上海晟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5045号“阔以定制 Cloe Selec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1253号“Cloe”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3268651号“阔以KUOYI”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披肩;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披肩;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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