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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23299号“版纳筱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6:07关于第64623299号“版纳筱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58号
申请人:西双版纳筱记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宇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23299号“版纳筱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41941号“版纳印记 BAN NA YIN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过大量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包装采集表;产品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版纳筱记”,引证商标为“版纳印记 BAN NA YIN JI”,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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