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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82773号“四龙石化 SIPHEM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6:00关于第64282773号“四龙石化 SIPHEMIC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98号
申请人:应城市四龙加油站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82773号“四龙石化 SIP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12398号“四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19年9月16日经主管机关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权利进行处分,引证商标已丧失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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