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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37568号“酒坐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6:44关于第64337568号“酒坐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83号
申请人:郑州呼叫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夕晨(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7568号“酒坐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酒坐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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