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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1154号“高田 GTCH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6:38关于第63481154号“高田 GTCHAI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24号
申请人:重庆高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1154号“高田 GTCH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在行业内有着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品牌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3938号“高田 GAO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第61112525号“高田 GAO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明确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检索截图;官网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高田 GTCHAIR”,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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