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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20780号“PM Displ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6:20关于第60620780号“PM Displ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46号
申请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20780号“PM Dis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44023号“PM ”商标、第8231027号“PM2008”商标、第41170550号“PM”商标、第34174995号“PM365”商标、第9879416号“PM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实验室服务;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分析;科学研究用基因检测;血液分析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均为“P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学实验室服务;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分析;科学研究用基因检测;血液分析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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