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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50972号“AeroGard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6:14关于第60150972号“AeroGard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379号
申请人:OMS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0972号“Aero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8431号“空中花园”商标、第13160979号“AeroGarden”商标、第16050718号“YIYATAOCI及图”商标、第17486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和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不会产生混淆与误认。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逛网截图及中译文;申请人品牌的报道;小红书平台博主分享帖;网络释义页;在先判决书、决定书及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AeroGarde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空中花园”在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窗台花箱;园艺种植箱;浇花和植物用喷水器;浇花和植物用洒水器;花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洒水装置;喷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容器;室内植物培养箱;室内生态培养箱;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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