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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23772号“中智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2:19关于第39323772号“中智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51号
申请人:贺亮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3772号“中智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467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21416号商标在电锁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在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音警报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同日申请注册的第3932141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验手纹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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