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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25417号“信鹏上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0:54关于第46625417号“信鹏上味”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42号
申请人:李民羡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信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卓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对第46625417号“信鹏上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2108084号“信鹏 XINP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是广州市越秀区信鹏海味商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商号构成近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销售发票、购销证明、银行回单等相关材料若干;
2、抖音手机界面截图若干;
3、百度搜索以及在线汉语字典相关网页截图;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图片;
5、相关经营场所及产品实物、外包装照片等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委托加工合同一份;
2、产品外包装照片若干。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在第29类猪肉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于2013年1月28日在第29类干食用菌、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提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后仍继续有效的商品为第29类果皮;莲子;冬菇;木耳;干食用菌五项商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与商号在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不同,以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在后商标与在先商号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信鹏上味”与申请人主张的“信鹏”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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