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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0085号“MIRABILIS CA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9:02关于第64650085号“MIRABILIS CA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944号
申请人:江苏麦睿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0085号“MIRABILIS 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一个固有的普通语句,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行业内一个通用的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对指定服务项目言简意赅的一个概括性、独创性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健神露咖啡馆”,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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