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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50333号“葡京饭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8:55关于第58150333号“葡京饭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19号
申请人:李睿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汇森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50333号“葡京饭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4115号“葡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大众点评热榜、客户反馈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葡京饭局”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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