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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02378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7:50关于第64002378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26号
申请人:博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伦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2378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6413号“铂领 BOAL”商标、第58483855号“BOAL”商标、第14691779号图形商标、第23146681号图形商标、第27537442A号图形商标、第4823770号“奔达及图”商标、第3727207号“b及图”商标、第10547383号“b及图”商标、第28580275号图形商标、第2858035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0603类似群以外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十指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纪念刊物、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0603类似群以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0603类似群以外的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0603类似群,即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屋瓦;可移动金属温室;金属屋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制温室骨架;金属建筑物;金属制屋顶覆盖物;金属制防昆虫纱窗;金属制园艺罩骨架;温室用金属架;金属制外墙壁板;金属温室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九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移动金属建筑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九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盖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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