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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868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7:44关于第611868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07号
申请人:江苏文曲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6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53152号图形商标、第9283288号“强中强及图”商标、第15905520号“吉祥星 LUCKY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耳机;电子教学学习机;非医用监控装置;视频投影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学习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交互式触屏终端;精简型客户端计算机;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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