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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84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6:02关于第631284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31号
申请人:河南彬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智盛汇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8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7059号“康宜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66351号“俏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18106号“泰桑源 慧源TAIS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93214号“顾草堂GUCAO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114956号“郭氏义之堂GUOSHIYIZH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药物饮料;膳食纤维;细菌抑制剂;医用药膏;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橡皮膏;卫生护垫;卫生消毒剂;药用草药茶”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橡皮膏、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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