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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3159号“OO 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5:56关于第63113159号“OO 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11号
申请人:上海歆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3159号“OO 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9101号“金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98499号“镜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98646号“镜周刊 MIRRORWEEK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685210号“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48055号“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748073号“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748105号“镜周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956371号“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848312号“镜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284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207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340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主体已被注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OLIVIO&CO产品宣传册、网页宣传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OO 镜”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霓虹灯广告牌;手机套;照相机;激光测量仪;光学镜片坯料;防尘面罩;滑雪护目镜;泳镜;滑雪镜;防眩光眼镜;老花镜;眼镜挂链;环形隐形镜片;矫正透镜(光学);磁吸式太阳镜镜片;擦眼镜布;USB充电器;冰箱贴(装饰磁铁)”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装饰磁铁、擦眼睛布、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是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其他注册商标与本案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主体已被注销,但尚无明确法律依据认为商标权利人被注销可以当然宣告其商标无效,故对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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