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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51476号“高田工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3:59关于第64151476号“高田工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66号
申请人:重庆高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51476号“高田工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3938号“高田 GAOTIAN”商标、第61112525号“高田 GAOT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同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明确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投入、供货单、宣传册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高田工学”,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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