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811050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3:09关于第63811050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34号
申请人:一帆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1050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0527号“一帆YI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12742号“一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22732号“e-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197484号“怡帆e-F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723150号“ef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帆正品EFAN BEST”,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包含引证商标三、五,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整体上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照相机(摄影);录音装置;电视机;录像机;电视摄像机;耳机”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时钟(时间记录装置)、摄相机、计数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尺;办公室用打卡机;电栅栏”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虽含有“BEST”,但整体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尺;办公室用打卡机;电栅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照相机(摄影);录音装置;电视机;录像机;电视摄像机;耳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175879号“鲜亦美 FRESH AND BEAUTIFU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