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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00935号“FLY PIZZA ORIGINAL HAND MADE PIZZA SINCE 2009 FLYPIZZ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1:01关于第15400935号“FLY PIZZA ORIGINAL
HAND MADE PIZZA SINCE 2009 FLYPIZZ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1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来里屋透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非凡领域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00935号“FLY PIZZA ORIGINAL HAND MADE PIZZA SINCE 2009 FLY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726号决定,于2022年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来里屋透餐饮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来里屋透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介绍、运营合作合同、获得荣誉、店铺照片及大众点评等评论页图片、公众号宣传文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摩电吧”替他人推销充电宝服务,通过宣传活动替他人推销可乐等产品的行为,已经起到了为他人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产品的实际意义,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摩电吧共享充电宝”的介绍;2、摩电吧设备服务协议、使用图片;3、合作协议、委托书、送货单;4、申请人菜单、美团店铺截图;5、申请人冰柜展示、宣传海报。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6、申请人企业介绍;7、运营合作合同;8、获得荣誉;9、店铺照片及大众点评等评论页图片、公众号宣传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奥锐克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后于2021年10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北京来里屋透餐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所有,商标专用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服务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市场营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6-9的企业介绍、运营合作合同、获得荣誉、店铺照片及大众点评等评论页图片、公众号宣传文章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于本案复审提交的证据1的“摩电吧共享充电宝”的介绍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的服务协议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使用图片仅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3的合作协议、委托书均未显示复审商标,送货单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4的菜单、美团店铺截图体现的系餐饮相关服务,与本案复审服务无关;证据5的冰柜展示、宣传海报证据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服务。综合申请人于本案复审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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