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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00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7:34关于第631900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540号
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0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53652号图形商标、第23823273号“深中通道SHENZHONG LINK及图”商标、第30767751号图形商标、第12842548号图形商标、第3579601号“天茗庄及图”商标、第9592769号图形商标、第7332137号“南大苏富特NANDA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六、七未进行实际使用,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餐馆、提供会议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六、七未进行实际使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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