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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68117号“琼崖翡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6:31关于第62268117号“琼崖翡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742号
申请人:郑州陈氏阳光果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268117号“琼崖翡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088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受理通知书、网络宣传页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辣椒(植物)、活鱼、角豆、新鲜蔬菜。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琼崖”,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植物(活的)、植物、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植物(活的)、植物、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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