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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01059号“威巴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5:18关于第57101059号“威巴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08号
申请人:威巴克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01059号“威巴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91208号“威巴克”商标、第30603977号“威巴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青岛威巴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引证商标二的撤三申请书、引证商标二的撤三决定书、送达公告、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视频和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控制车辆驾驶的计算机软件、用于消除噪音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威巴克”与引证商标一“威巴克”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式电子指示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于控制车辆驾驶的计算机软件、用于消除噪音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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