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00599号“山恩SH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5:08关于第63200599号“山恩SH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37号
申请人:翰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200599号“山恩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门闩;耐磨金属;金属陶瓷;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04883号“恩山”商标、第12339065号“ESHINE及图”商标、第13093101号“泽能SHIN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五)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5724号“闪耀”商标、第7804989号“Shinee及图”商标、第7805078号“赛亿Shin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六)在构成内容、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六专用期满未续展。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枪械保险柜;电子保险柜;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现金保险箱”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六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上述商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门闩;耐磨金属;金属陶瓷;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枪械保险柜;电子保险柜;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现金保险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枪械保险柜;电子保险柜;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现金保险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枪械保险柜;电子保险柜;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现金保险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