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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3351号“非同F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4:03关于第62523351号“非同F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51号
申请人:清河县特斯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3351号“非同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71558号“非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空气调节设备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油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消毒设备;打火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调用过滤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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