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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77547号“食草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3:50关于第62177547号“食草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751号
申请人:陕西索罗时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177547号“食草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890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行业属性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食草生活”系列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食草生活”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食生活”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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