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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1753号“小逗大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1:44关于第64551753号“小逗大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92号
申请人:溯智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京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1753号“小逗大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和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7471号“小白大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其权利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被撤销、无效或注销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另,经国家企业工商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引证商标权利人于2019年已注销,无显示有其他权利主体继承。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注销,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申请商标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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