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6675522号“食魔世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9:16关于第56675522号“食魔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06号
申请人:上海美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75522号“食魔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7773号“食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 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决定、公告等证据。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食魔世界”构成,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并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并未向我局提交上述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仅由“食魔世界”构成,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易对我国良好、积极的社会风尚产生消极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