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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39956号“WF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7:04关于第55239956号“WFL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41号
申请人:上海世外教育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5日对第55239956号“WF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158585号“W.F.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58464号“WFL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10185号“WFL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014588号“WFLH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013004号“WFL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022066号“WFL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029692号“WF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企业,理应知晓申请人情况,其存在明显的恶意抢注意图。“WFL”作为申请人旗下学校的主要显著标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誉。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侵权情况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存在“傍知名度”的嫌疑,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教学;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大学或学院教育”。
2、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高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英文“WFL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则对此主张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评审。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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