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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78643号“森活好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5:10关于第51078643号“森活好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769号
申请人:知音卡片礼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宗国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51078643号“森活好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6897943号“木森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玩具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为汉字“森活好物”,与引证商标“木森活”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拳击手套、钓鱼用具、旱冰鞋、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木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滑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拳击手套、钓鱼用具、旱冰鞋、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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