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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89813号“MEI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3:52关于第58189813号“MEIG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41号
申请人:东莞市霖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汇云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89813号“MEI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416126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商标在“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用作传统香烟替代品的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电子烟斗,香烟过滤嘴,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MEIGUO”是美国的拼音,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我局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针对我局的审查意见书,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所含“MEIGUO”并无声调标注,音译并非唯一指向“美国”,并非为“美国”的拼音。在先“MEIGUO”或包含“MEIGUO”要素的商标均已经成功注册,说明此要素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包含“MEIGUO”要素的商标信息页及有关裁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文字“MEIGUO”是美国的拼音,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陈辉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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