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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79443号“RAC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2:42关于第63779443号“RAC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93号
申请人:广州京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79443号“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优先权利,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424711号“隆鑫RACING”商标、第3312670号“RACING333”商标、第20436770号“FT 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如不能获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材料、实际使用材料、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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