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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19213号“旺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4:48关于第57019213号“旺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44号
申请人:闫冬明
委托代理人:威海知了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19213号“旺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14699号“旺田及图”商标、第12824465号“旺田”商标、第22319019号“旺田园”商标、第22945937号“旺田宝wang tian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因此,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现为在“文秘;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拍卖”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在“文秘;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户外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现为在“人事管理咨询”一项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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