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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11847号“Archer安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3:12关于第58311847号“Archer安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629号
申请人:安超云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11847号“Archer安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获得注册“archer”、“安超”系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安超”系列商标中主体部分相同,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基于申请人大量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一般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17440号“SgrA*人马座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546544号“ARC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709154号“archh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307583号“Arc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54067号“艾启瑞ARCHERY BIO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可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不可能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本案障碍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基本档案、所获荣誉、产品兼容互认证明、引证商标五权利人查询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rcher”可译为“人马座”,其与引证商标一“人马座”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三“archhx”、引证商标四“Arcier”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ARCHER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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