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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56888号“荣耀来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3:06关于第62056888号“荣耀来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14号
申请人:中山市荣耀腊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56888号“荣耀来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4583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未对引证商标进行转让等的财产处分,引证商标极大可能处于滞用状态。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为了商标资源最大化利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20年8月11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即使被注销,不能证明该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的消亡,其注销前可能已对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进行了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权利人并未来办理承继手续。在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撤销等不能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情况下,不能影响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中作为引证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R”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腊肉;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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