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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4877号“OooB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01:16关于第64474877号“OooB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99号
申请人:阳江市秀春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4877号“OooB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13806号“丘比龙 QooB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读部分英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书写方式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已有相同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的理由,我局认为申请人所述在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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