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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0005号“周琼二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9:58关于第63370005号“周琼二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03号
申请人:周永琼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0005号“周琼二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45547号“周二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决定。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唯一的对应关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周琼二姐”,其中“周琼”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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