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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9935号“老陕攀登 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9:52关于第64409935号“老陕攀登 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86号
申请人:西安索乐克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9935号“老陕攀登 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6852号“秦瑶文化 QINYAO&CULTURE 秦瑶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秦”,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娱乐活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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