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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0415号“天润富硒 TIAN RUN FU XI 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7:58关于第64400415号“天润富硒 TIAN RUN FU XI
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50号
申请人:瞿建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0415号“天润富硒 TIAN RUN FU XI 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14130号“R 天润创新 TIANRUN INNOVATION”商标、第23663852号“润天 好”商标、第13265646号“天润云商及图”商标、第13022228号“现代 天润”商标、第13536434号“天润商城及图”商标、第26107576号“天润优购”商标、第3863028号“天润农资及图”商标、第40991113号“天润商管”商标、第31721997号“天润醇品 TIANRUN ELITES”商标、第50304793号“天润麻辣久久鸭”商标、第14083350号“天润新能 TIANRUN NEW ENERGY INVESTMENT CO.,LTD.及图”商标、第63323837号“天润伟业”商标、第63346798号“天润资管”商标、第7660814号“新供销•天润 NEW CO-OP TIANRUN”商标、第63565639号“润天”商标、第60065758号“天润好货 TIANRUNHAOHUO”商标、第14454006号“Se及图”商标、第19420357号“宝硒源 Se及图”商标、第21564454号“Se及图”商标、第22874913号“Se Kant Se及图”商标、第29460003号“Se Hua Long Xi Ke及图”商标、第30551312号“Se及图”商标、第38570173号“Se及图”商标、第43160198号“Se及图”商标、第62027618号“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但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二、十三、十五、二十五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十二、十三、十五、二十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二十、二十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人员招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文秘;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天润富硒 TIAN RUN FU XI Se及图”,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含有“硒”及简称“Se”,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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