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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41865号“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6:28关于第64441865号“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57号
申请人:云南伍贰壹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41865号“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该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3191号“7°酒世界”商标、第8084269号“酒世界”商标、第57567771号“酒世界店管家”商标、第26369188号“酒向世界”商标、第33308781号“酒链世界”商标、第61060389号“单宁汇酒世界 TANNINC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显著性。另外,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系列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拍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为商业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推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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