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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2520号“XIAOHE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4:49关于第63352520号“XIAOHE HEAL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707号
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2520号“XIAOHE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80353号“小荷门诊 XIAOHE CLINIC”商标、第25196798号“小合 XIAOHE”商标、第26831656号“潇河 XIAOHE及图”商标、第3874832号“小荷少年文学院 xiao he及图”商标、第20374129号“枭禾 Xiao He及图”商标、第28724393号“小合 XIAO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首要认读“XIAOH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独立认读部分“XIAOHE”、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部分“xiao he”、引证商标五独立认读部分“Xiao He”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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