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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7231号“柴气宝 CHAI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4:43关于第63687231号“柴气宝 CHAI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936号
申请人:东莞市丰汇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捷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7231号“柴气宝 CHA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并非约定俗成的词语,是属于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有高度的显著性。且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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