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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39032号“荣耀 Magic Rou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4:30关于第56739032号“荣耀 Magic Rou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07号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9032号“荣耀 Magic Rou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4514号商标、第7630627号商标、第20010606号商标、第39544651号商标、第17236893号商标、第54992745号商标、第53321240号商标、第52242819号商标、第49933987号商标、第12274183号商标、第45066082号商标、第28141710号商标、第26710654号商标、第4048630号商标、第5680425号商标、第19241459号商标、第26944070号商标、第19493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在先案例、在先商标档案、百度百科、相关介绍资料、品牌发展历程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八、九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三、十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八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和裁定均已生效。鉴于前述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考勤机;电子公告牌;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教学机器人;生物芯片;传感器;光学纤维;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数字门锁;眼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十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考勤机;电子公告牌;测量仪器;红外探测器;教学机器人;生物芯片;传感器;光学纤维;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数字门锁;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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