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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83716号“moo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53:24关于第59383716号“moo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17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3716号“moo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878号“MO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9801号“月亮 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网络搜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卡纸板制品;杂志(期刊);镶框或未镶框照片;石印品;印花用图画;热印图画;供刺绣和织品缝制用可转移的印刷画;印刷图画;书籍装订材料;削铅笔机;铅笔擦涂用品;墨水台;印章(印);文具或家用胶水;绘画仪器;绘画材料;画架;绘画调色板;油画布;粉笔;粉笔擦;模型材料;念珠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卡纸板制品;杂志(期刊);镶框或未镶框照片;石印品;印花用图画;热印图画;供刺绣和织品缝制用可转移的印刷画;印刷图画;书籍装订材料;削铅笔机;铅笔擦涂用品;墨水台;印章(印);文具或家用胶水;绘画仪器;绘画材料;画架;绘画调色板;油画布;粉笔;粉笔擦;模型材料;念珠已丧失专用权,故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主要识读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书写工具、绘画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书写工具、绘画仪器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书写工具、绘画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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