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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28075号“米高少儿成长中心MEGOCHILDREN'SDEVELOPMENT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1:48:31关于第64328075号“米高少儿成长中心MEGOCHILDREN'
SDEVELOPMENT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49号
申请人:米高(天津)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28075号“米高少儿成长中心MEGO CHILDREN’S DEVELOPMENT CENTER及图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2449号“米高”商标、第13388191A号“米高”商标、第23373542号“米高”商标、第37047959号“米高”商标、第42622914号“米高”商标、第64264227号“米高记忆绵”商标、第20719983号“MEGO及图”商标、第16381858号图形商标、第20379753号图形商标、第189476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于2022年6月27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4341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九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米高”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调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顾问、广告策划、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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